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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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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火鶴花產業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火鶴花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火鶴花之栽培技術提昇、市場開拓、穩定產銷秩序、促進業者收益,並提昇人文教育及生活品質。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蒐集國內外火鶴花栽培管理新知及產銷資訊,規劃火鶴花產銷發展方案,提供政府輔導產銷發展之決策參考。

二、

協調火鶴花各產銷班,辦理各項產銷業務。

三、

連絡農政、學術及研究單位協助會員解決栽培品種、生產技術、病蟲害防治及採收後處理等問題。

四、

辦理火鶴花國內外展示、推廣及教育促銷活動。

五、

協助會員引進國外新知,提昇栽培技術,並舉辦各種觀摩及講習,提供交流及學習機會。

六、

關於會員之合法權益之保障事項。

七、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公斷事項。

八、

關於會員連絡之感情及舉辦會員福利事項。

九、

關於會員之公益事業舉辦事項。

十、

其他有關火鶴花產銷發展事宜。

十一、

接受政府委託或其代辦業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1、一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實際從事火鶴花產銷業務者。2、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入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不具本條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未繳交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催繳二次而未繳者,不得享受當年度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喪失資格或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出會及退會會員不得請求退還已繳會費。

     

第三章  組織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變更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會務。

三、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議決案。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六、

審定會員之資格及入會與退會。

七、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八、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及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業務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狀況。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有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定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理、監事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監事會召集會議時由常務監事為主席。會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或政府補助。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須依政府有關法令處理,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9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101年 12月 19 日台內社字第1010392980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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